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小,3659,2006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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