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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1日向原告申請租用固網專線服務,約定按月支付租賃費用新台幣(下同)19000元整,租用期間1年,並簽立「固網優惠專線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惟嗣原告竟無故未支付95年2月及3月月租費用27928元,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
又依系爭合約第4條第7項合意載明「本固網電路優惠專案最短租期為1年,如使用未滿1年中止本服務,無論停用原因為何,除依本合約應繳付或補償之費用外,均應補繳固網電路專案補貼金20000元,故被告違約依上開約定,另應給付原告20000元;
是以,被告共應給付原告租金等費用47928元。
爰主張依據系爭合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發票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主張依據系爭合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租金等費用47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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