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小,965,20060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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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寄存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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