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小調,1017,2006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安東京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路41巷11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在卷可稽,且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與復興路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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