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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調字第13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於彰化縣和美鎮○○段1221地號之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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