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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甲○○
丁○○
被 告 暢談國際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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