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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20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子○○
壬○○
謝宜榮
甲○○
辛○○
寅○○
乙○○
庚○○
丑○○
癸○○
己○○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下列應行調查之處:一、原告於民國93年5月標得之該會,尚有多少數額之合會金未取得,另一會尾會部分之合會金,會首尚積欠多少合會金?二、各該被告抗辯死會部分未繳之會款已與被告子○○所積欠之會款相互抵銷,各該被告應就其主張抵銷之會款債權部分負舉證責任。
三、原告應補正本件被告子○○等13人之戶籍謄本。
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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