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210號
原 告 金鼎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億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2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