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2488,2016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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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曹慧南
鄭玉榆
黃卉綺
被 告 廖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記載而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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