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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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