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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7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9日下午3時16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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