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4773,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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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77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楊順木(即惠民醫院)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3紙本票),面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94,000元,詎於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於支付命令異議狀內表示原告所提出之系爭3紙支票,曾於95年2月10日遭鈞院裁定駁回在案,且其於95年間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原告提起背信及詐欺在案等語外,其餘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次查,本件本院雖曾於95年2月10日就原告之訴為駁回裁定,惟該裁定乃因原告未依約繳納裁判費於程序上遭原告裁定駁回在案,此有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851號裁定附卷可參,而本件係原告另於9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經本院命原告繳交裁判費後,視為起訴之民事事件,自不受上開案件遭程序上裁定駁回之影響,是被告於支付命令異議狀所為此部分之指摘,尚非可採。

㈢至於被告所辯其曾於95年間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原告提起背信及詐欺在案等語,惟查,被告確實曾以個人名義對原告提起侵占及詐欺之刑事告訴,惟該案目前已經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原告提出之台灣台中地檢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9061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參,是被告尚難依據其有其出刑事告訴,而拒絕本件票款之給付。

㈣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金額1,094,000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㈤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 票 人│票  載│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提示日│帳   號 │ 票據號碼 │
│號│        │發票日│(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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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惠民醫院│⒏│237,000元 │台灣銀行│⒏│060719  │AP0000000 │
│  │法定代理│      │          │豐原分行│      │        │          │
│  │人楊順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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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同上    │⒐⒖│250,000元 │同上    │⒐⒖│同上    │AP0000000 │
├─┼────┼───┼─────┼────┼───┼────┼─────┤
│⒊│同上    │⒎│607,000元 │同上    │⒐│同上    │AP0000000 │
├─┴────┴───┴─────┴────┴───┴────┴─────┤
│備註:上揭支票均記載有「憑票支付」、「支票」等字樣。                  │
│      上開3紙支票金額合計為1,09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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