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5420,2006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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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42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廖觀治公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提出「祭祀公業廖觀治公」之派下規約影本及通過該規約之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影本各1件。

二、請具狀陳報:台端所有坐落台中縣東勢鎮○○段中嵙小段614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為何?台端擬通行系爭國有未登錄土地後,對上開614地號土地將如何利用?614地號土地取得通行權後,可能所受利益之價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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