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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大宏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7日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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