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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7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幀楊企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8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86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3810元,尚欠新台幣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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