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簡,5887,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8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許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路12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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