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8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57元、90,000元,二項合計為244,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