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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被告甲○○最新之
(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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