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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42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93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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