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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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