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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中 華 民 國 9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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