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補,1083,200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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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金額部分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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