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補,1086,2006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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