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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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