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補,1095,200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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