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補,1114,200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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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贊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川消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6,127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永川消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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