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補,1121,200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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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4,611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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