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2,4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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