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補,1143,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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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51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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