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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置留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被告棄留於原告所屬廠房內之貨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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