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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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