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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寶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閤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93,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0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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