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丙○○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