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補,253,2006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王嘉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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