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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租賃契約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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