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補,278,200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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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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