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所可獲得之利益,即倘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每月可領取之薪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現年34歲(民國61年3月21日生),可工作至法定60歲強制退休年限,計尚有24年以上之工作期間,其可工作領取薪資受益期間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
又依原告陳稱其每日薪資新台幣840,每月(即30日)薪資(下同)25200元,則其每年可獲得薪資總額應為302400元,十年共計可獲取0000000元薪資收入,加計原告另外請求特別休假工資117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