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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16號
原 告 萬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9,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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