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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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