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794 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