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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債務人旭辰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建榮工程有限公司間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建榮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受告知人旭辰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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