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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清 理 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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