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勞簡,34,2008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中縣烏日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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