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勞簡,53,200810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甲○○
3號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毅清潔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勞簡字第53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91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請提出上訴狀繕本2件,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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