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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04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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