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小,3077,2008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吳玉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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