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小,3267,2008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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