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簡,4678,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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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678號
上 訴 人 鉅塘龍門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戶)
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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