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簡,4878,2009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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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
抗 告 人 天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即張元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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