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簡,4990,2009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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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99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9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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